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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市劳动鉴定属于因工或因病致残要求鉴定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8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2、县级因工、因病致残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3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 3、因疑难病症确需通过专家会诊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4、对劳动鉴定有争议要求复查的,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复查鉴定收费按原标准由提请复查方支付;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应由鉴定方负责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检查诊断的,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费用另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收费一般在350元至1200元/人次之间。所在地具体标准咨询地人社局。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检查诊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额度,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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