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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误工期的误工日期

2021-09-28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交通事故中主张误工费理赔,其实是很正常的,但是在计算误工费的时候,也要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计算。这里面误工的期限,就需要结合实际损害的程度、恢复的情况,同时参考治疗医院或者医护人员的认定。要是在终结治疗之后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院或者没有想过证明擅自休养,那一般没有误工费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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