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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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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管理是指为避免损害他人利益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没有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3。管理人意味着为他人管理,其目的是为他人寻求利益或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这一要素的人不属于无理由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关系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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