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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仅是表示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
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仅是表示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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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首先第一点肯定得是明确问题,在清楚问题出在哪里之后我们才能针对性地去解决它,出于这一点需求,自然是首当其冲地和甲方也就是施工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进行法律上的诉讼
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要与施工单位一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不需承担责任。
从质量纠纷的部位来看,有些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些发生在非隐蔽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才能进行。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或非隐蔽部位,法律后果差异很大。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使用的质量缺陷,属于非隐蔽缺陷的,一般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些案件只有一方的责任人;有的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按过错大小分担。就混合过错而言,有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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