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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
失业人员满足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的,且失业原因并非本人造成的,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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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重庆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按照政府规定: 一类地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北部新区; 二类地区:万州、黔江、涪陵、万盛、双桥、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 三类地区: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 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每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一类地区570元/月,二类地区540元/月、三类地区520元/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接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按照您的情况,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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