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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1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刁难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或缓缴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二)违反规定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三)违反规定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违反规定少发、不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或者延期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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