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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一般会先通知缴纳。经过催缴,业主仍然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物管费的收取没有统一标准,可以参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2、物管费大体包括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清洁费;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更新储备金等。
规定如下: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使用不足时,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继续筹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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