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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请资料有: 一、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生育...
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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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育险申请表的填写这个本人申请只需要把表格上面的基本信息和生育信息填写上就可以了,其他的可以咨询公司保险代办员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规定,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市医疗保险手册》、《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职工要求享受晚育奖励假津贴的,需按规定提交该职工第一个子女的《市生育服务证》(红色证)等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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