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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2-09-23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拒不建立或者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二)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五)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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