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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种类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我国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要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并提交开发的成果;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经费和报酬。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订立的前提。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完成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担相应的开发研究工作。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1.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技术开发合同标的存在于开拓未知技术领域、解决新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合同的顺利履行,是个从无到有,从未知到相对已知的创新过程。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当事人还没有掌握,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研究开发才能取得。2.双方当事人共担开发风险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创造性决定了开发行为存在风险,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对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当事人应在风险条款中加以事先约定。合同法第338条明确指出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3.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不必有物的交付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它又是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指欠缺技术合同生效要件,不产生其应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法律尽管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自由协商,但不允许其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构成技术合同无效的事由有: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技术。4、阻碍国家推广、使用技术。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并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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