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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中止中止这一规定。但由于职工因工遭受伤害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由于缺乏对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的系统认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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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不需要提交判决书,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两者不是一回事,确切的说先有工伤受理通知书,再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人们都需要工作,但工作受工作条件,工作性质和工作者本人的身体素质,心里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某些主客观因素下不免出现劳动者负伤的情况,这时候工伤认定就成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和手段。由于劳动单位良莠不齐,企业不一定愿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这时候为了取证或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就必须向专业第三方机构申请工伤鉴定,机构确定做工伤鉴定就会向相关人员发放受理通知书,意思是你这个事我们接了,但是具体结论是啥你们得等,经过专家们的鉴定有了结果,机构就会向申请者或相关单位出具明确的报告,即工伤认定决定书,告诉你明确的鉴定结果,这也就是我说的他们两是一前一后的顺序关系。
该案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程序上存在许多问题,举例说吧,一般地方性《工伤认定办法》都有规定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身伤害或人暴力伤害的,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初都应该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作为事实依据,但是该案公安机关都没有结案应该咩有上述材料吧。针对你说的事情经过给你几点建议: 第一,你可以去查看劳动行政部门当时做出工伤认定“终止”(你提问原文中用的是终止,但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中止)决定的中止事由是什么,中止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事由是否消除,如果未消除该认定程序违法。第二,你可以仔细看一下你单位收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没有书面告知你法律救济途径(不是所有劳动行政部门都是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提供的范本制作文书的),比如“如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如何进行行政诉讼等”,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属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该结论时应该书面或口头告知被送达人法律救济途径(即责权利),如果没有告知在工伤认定程序上也属于程序瑕疵。 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可以将事情经过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存在哪些问题形成书面材料,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政策法规处或上级法制办公室,建议以上单位责成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自行收回认定结论。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媒体介入,给该劳动行政部门施加舆论压力。 当然以上所说,并非常规程序,只是死马当活马医罢了!可以试试,但也不是凭空想象,我这里有成功的例子,但过程相当曲折。终归一句话,你们单位还是吃了“法盲”的亏啊!吃一堑长一智,痛定思痛,好好补补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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