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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后能否终止合伙合同取决于情况。 合伙合同终止有下列原因之一: 第一,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二是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
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四就是合伙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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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四就是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法人),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合伙人死了能否终止合伙合同视情况而定。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 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四就是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法人),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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