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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四就是合伙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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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合伙人的话,合伙人破产会导致合伙合同终止,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都破产了,就没办法向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了;如果是有限合伙的话,那就没事了,因为合伙人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在我国,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由于法律规范的限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如公司等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只有自然人可以。而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所以,能破产的职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把成为有限合伙人的企业称之为A,而A和他人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称为B。因为A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A的破产只能导致B的债权人需要成为A的破产债权人,到法院申报债权时获得相应的清偿。却不会导致B企业的合伙协议终止。而B的债权人在参与了A的破产分配后,还可以找到B的普通合伙人承担剩余债权的清偿责任。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您现在面临的情况是合同终止合同到期,但是您在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在工作,所以您需要明白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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