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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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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公司解散管辖法院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对于投保交强险等强制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有相应的责任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后有追偿权。不过,即使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即有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旦错过诉讼时效,那么跟普通的诉讼一样,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需先满足以下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相应的过错。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一般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才会有追偿权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直接赔付给受害人的话,那么也就没有追偿权可言。 3、仅限于以下的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主张其他的赔偿。 确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后,将要在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两年内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并且一旦出现被保险人拒绝支付的,或是跟被保险人对此有纠纷的,那么建议可以积极走法律途径。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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