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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通常上,如果一个新设计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的话,就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局一般不会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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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个人申请商标近似的要求如下, 1、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6、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7、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8、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我国公民个人申请商标近似的要求如下, 1、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6、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7、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8、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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