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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
1、以假冒或假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误导性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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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如该法第十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依此条规定,权利人及侵权人均必须为“经营者”,但在实际中,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2.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如商业毁谤、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据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依法规制,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当前不正当竞争中的一大难题。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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