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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2021-10-29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另行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方法。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等。该办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按照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请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法条略)行政诉讼案件的另一项。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未申请执行并产生其他费用的,只需支付受理费(标准见上述)。至于你提到的诉讼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费,如果没有其他费用(即第三项费用),诉讼费用为50元,但因行政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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