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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形,即法律上说的隐名股东,而隐形股东协议,一般签署的都是代持协议。即隐名股东委托显明股东作为目标的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义务、管理义务等均有隐名股东来行使。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确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法民法典关于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说来,股权代持协议须不存在如下情形:(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该协议无效;(二)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某人是法律上限制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人,为规避法律而找人代持股份的,该代持协议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不存在以上五种情形,则股权代持协议是法律认可的,有效的。
在签订赡养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约定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去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责任,不得以分得父母财产的多少来衡量应尽义务的大小等。如果协议中赡养人之间进行了类似的约定,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2、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得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只能由被赡养人自行处分,在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其子女也无权进行处分。如果协议中有类似的处分,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3、征得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4、“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为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但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养父母关系的除外。
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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