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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仍有权利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1、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2、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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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比如合同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次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其保证人仍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如: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提供货物,乙支付价款,丙为乙提供了保证,此时甲提供的货物的颜色与乙要求的不一样,此时乙是可以抗辩的,假设乙放弃了抗辩权,但是丙的抗辩权不受影响的,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丙可以以颜色不对而拒绝承担责任的。
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 首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法律不禁止。一般担保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担保人和债务人分为债务清偿顺序,其中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担保人是第二顺序。
(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无效之前,保证人不承担延期责任。 (3)在上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担保人的债权抵销担保人,抵销人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的; 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剩余部分。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明显改善,足以清偿剩余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提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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