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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需要的手续: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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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需要的手续: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2、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如下: (1)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②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③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权证书; ④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⑤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如下: 1.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 2.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3.进行地籍测量。 4.注册登记。 5.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国有土地用途变更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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