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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非常复杂。这涉及到了两轮土地承包的问题。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你能否要回地...
土地确权纠纷解决途径: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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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土地确权后有纠纷,产生纠纷之后的解决问题的人是谁,这里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解决人,也就是当事人,产生的问题又双方直接解决。第二类是指当双方出现纠纷,协商之后不成的情况下,可由当地政府出面进行解决。第三类就是指这两种情况都无法取得有效解决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农村土地的纠纷处理中,有六个基本原则必须要遵守,在处理争端时所必要的基本原则。 1.出现纠纷时,已经拿到补偿的土地应该从确权登记面积上减去,不再参与补偿。 2.对于已经用作道路或者是已经荒废了的土地,不再补偿范围之内,也就不再纠纷范围之内。 3.在土地确权的测量过程中,应该以实际测量标准为主要依据,特别是实际面积与承包土地的面积不相同的时候,更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主。 4.对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例如在耕地上修建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方式,都不会给予确权。 5.国家对于公益事业所占用的土地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为办理相关手续之后给予补偿,另一种为没有享受一次性补偿的,需要在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的时候在备注栏标明情况。 6.再进行第二轮的承包后,有些农村又开始进行调整土地,这种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下,可以由村委会集体协商。
相关的办法明文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所以,存在纠纷的土地无法进行确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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