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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可以自行更改,未满18周岁的,需要父母双方同意,具体的可以去咨询当地的户籍部门。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如果材料齐全,现场就可以更改的这个需要单位给你进行个人信息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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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更改姓名受限制。虽然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更改姓名需要遵循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更改姓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按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更改姓名妨碍信用惩戒,应当不予批准。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2.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上述变更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教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一)《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二)《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三)《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四)《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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