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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
监护权变更可以约定,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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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应当继续承担子女的。
法律规定更改监护人的方法:《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规定是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改。给你举个亲身实例吧。 我的名字叫“陈国建”,但是生活中叫“建国”的人特多,六年来好多法官在写法律文书时都写成“委托代理人:为这事,法院要么把发出去的判决书收回来改,收不回来了还得下个裁定更正我的名字,我自己拿到也哭笑不得。后来我就问了公安局户政处的朋友,他们就说这属于正当的申请改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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