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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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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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