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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
起刑10年。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量刑步骤为: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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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毒罪二审辩护词无罪主要凭借或者说仅仅凭借二方面的证据:一是证人杨某及郑某的证言,二是被告人何某和严某的供述笔录。我们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本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某律师担任涉嫌贩毒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查阅本案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真诚希望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XXX不构成贩毒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1、XXX没有贩毒的主观意图。在XXX的主观意识中,它与韩某某属于男女朋友关系,XXX的行为只属于帮助购买。 xxx年下半年,XXX和韩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顾韩某某的日常生活。每次韩某某让被告XX帮忙买毒品,都是在买之前提前把钱交给XXX,不符合卖毒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恰恰印证了被告XX的行为属于代购,这些钱只包括买毒品的钱和打车的费用。XXX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虽然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但主观上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只是帮助韩某某购买毒品进行吸食。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毒品犯罪定罪的规定,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只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人和代购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起诉书控告被告人XXX贩毒证据不足。 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证据中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购买毒品时从中加价并获利。相反,所有的供述和证词都反映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帮助购买毒品吸食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查获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有以下询问笔录和证词证明:(略) 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贩毒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方面,被告人XXX存在应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在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过表现良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XXX在xxx年XX月XX日XX时揭露了姜某某XXXXXXX罪的事实。经XXX区公安局核实,该局于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XXX立功说明法律文书,证明XXX有立功表现,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XXX只帮韩某某购买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或购买毒品。这种只向特定人购买的行为并不危害他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 4、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证实被告人XXX在被捕时持有毒品的行为和xxx克毒品的数量分别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被告人XXX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为特定人购买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结合自愿认罪立功情节,恳请贵院依法从轻处罚毒品罪,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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