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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可以继承,随役地一起转移给继承人。也就是说,地役权对地役权的继承人应当仍然有效。但是,继承人在取得地役权后,应当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地役权是在别人土地上拥有的权利,与后两者区别甚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地役权是地役权可能是设定在别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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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1、地役权可以继承,随役地一起转移给继承人。也就是说,地役权对地役权的继承人应当仍然有效。但是,继承人在取得地役权后,应当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2、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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