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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十分明确商定,但有一条是:乙方薪水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薪水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薪水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限定的规章规则执行。甲方,即公司的规章规则里其中一个文件《薪资管理办法》中将年终奖归到浮动薪资里,文件对年终奖的商定是:根据公司总体收益、部门及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往年都是按月薪水的两倍~三倍进行发放的)要看公司的具体限定。如果公司在签劳动合同或者书面说明录取要求时,写明员工都能够享受年终奖,或者是在公司的相关限定中有明确限定的,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应该能够拿到。如果年终奖和考评挂钩,确定了考评期间,且考评期满为止任职的员工,有权享受年终奖。考评期的绝大部分时间任职,因合同期满去职的员工,能够和公司商量年终奖的问题,商量不成能够提请仲裁,有成功案例的。但是有些公司为了规避这一点,在公司限定中写明“年终奖只对发放日为止任职的的员工发放”,这样的限定可否有效存在争议,具体要看各个公司对奖金的定义和详细限定。如果是这种情况建议和公司商量,商量不成的能够提请调解或仲裁。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年限你们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时间,每个公司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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