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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明专利的任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按照哪些原则进行确定?

2022-04-28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中,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并结合以上法律条款分析,虽然您与工厂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签订用工合同只是证明您与工厂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其他如工资条、社保记录同样可以证明您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您在工厂期间,是利用工厂的费用作出的专利,工厂和您之间有没有就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该专利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即谁有权申请,谁有权获得专利权,从而涉及后续谁有权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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