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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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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依法调整承包责任地(草场、林地)、等,妇女应当与男子同等对待。不得损害妇女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划分等方面的经济利益;不得以妇女未婚、、、丧偶或者外出务工等为由侵害、取消或者擅自变更其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女委员和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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