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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债务人在转让的时候同新债务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要求新债务人共同履行合同的那么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应当共同履行债务如果只是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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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的过程中无力偿还,债务人很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因此会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若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更应该及时诉讼。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首先查封债务人财产,尽可能保障在能够在普通债权人(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清偿财产时,可以获得优先权。
要看债务人在转让的时候同新债务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要求新债务人共同履行合同的那么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应当共同履行债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债务完全转让给新债务人,那么原债务人就不用对债务在承担责任了因此还是要按照三方的转让协议来具体确定
我开设了一家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1999年1月向市塑料厂供货,价值14700元,因当时该厂资金周转困难,暂不能付款,给我打了欠条,后赶上该厂改制,当时的厂长A对我讲:厂里没钱还欠,现在厂里改制,让我将钱借给他由他入股,以后再想法归还。我同意后就给塑料厂写了支款条,同时厂长A也以个人名义给我写了一年期的借条。后因种种原因该厂改制未成,塑料厂将14700元作为拖欠A工资对待。借款期满后我向A要钱,A却说,钱是塑料厂欠的,他没有还款的义务,找塑料厂要钱人家说不欠我货款。请问,我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谁应当偿还我的14700元呢月C同志:你应该向A个人主张权利。这个问题的法律性质是债务转移,也称债务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A代表市塑料厂请求将所欠货款转移成为其本人的债务,你代表债权人予以同意,并向塑料厂出具支款条、接受A个人名义的借条,该债务转让即已生效。孟个人作为新债务人承担到期债务,与其作为原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无关,与原债务人如何处理其入股也无关。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你可以向A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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