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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若受让人不知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够买的,该合同有效;若受让人明知是共有的,且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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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若受让人不知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够买的,该合同有效;若受让人明知是共有的,且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应当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那么是有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那么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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