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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应缴纳的税收项目和税率如下:1、房地产税:租金收入的12%应从租房下个月开始缴纳房地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等级和适用土地...
1、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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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房屋租赁税交纳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5%—7%.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类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居住的按照4%的税率计征;用于经营的按照12%的税率计征。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或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房屋租赁税包括以下税种: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 (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每次每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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