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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1、监护人资格无需申请,直接由法律强制规定。 2、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若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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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申请成为监护人,要满足法定的监护人的条件,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3、法院确定监护人时,要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的顺序确定; 4、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1、法院申请成为监护人,要满足法定的监护人的条件,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3、法院确定监护人时,要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的顺序确定; 4、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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