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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品。2、录音、摄像机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通过拘留、胁迫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通过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所有方式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这种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能被非法对待。只要不以拘留、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就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取得的证据。3、实体证据不得的证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材料的真实性,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事实的依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可疑视听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推翻已经被法庭确认了的任何证据都要提供更新的证据。
录音证据可以成为推翻工伤认定条件。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因此,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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