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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
债务承担会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由新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则第三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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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 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抗辩权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抗辩权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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