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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总得来分为两种,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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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认为整体变更时,如视为利润分配,则不应该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直接作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合伙人,鉴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前,公司制法人尚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此国税函[2001]84号文并未对法人合伙人做出规
从法律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由权利客体转型为市场主体的过程,即客体的主体化从法律的视角看,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对国有企业享有所用权,国有企业是政府的所有权客体,政府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通过国有企业间接地向职工提供全民就业和非货币化的福利,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企业实质上充当了政府的代理人,代政府承担本属政府义务的社会保障职能,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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