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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可以的,只要你具有代偿能力,不需要有完全的代偿能力,这是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的最新规定。这其实不是给几个人担保的问题,关键还得看担保人的...
不限制担保的次数,只要银行认可、接受担保人的担保,主要与经济能力、担保意愿相关,与次数无关。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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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担保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担保人需要接管任务。法律对担保的次数并没限制。只要银行接受,主要与经济能力和担保意愿有关,与担保的次数无关。经济实力弱就只能做一次担保。一旦经济实力雄厚,就可以多次主动保证。
有贷款的人可以做担保人,但是法律规定不得做担保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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