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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主张包工头支付,而主张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答:根据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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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这包工头是不是一公司名义承包,如果是公司可以按工伤主张索赔,如果都是自然人,包工头和房屋主任承担70%以上责任。
您是房东对吧您这一句话的描述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您和包工头之间的承揽关系,二、包工头和死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您和工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您的案件中,包工头是没有建房资质的,他手下的那些瓦匠、木工也是由他接到项目后临时组建起来。因此,您在定作、选任上是有过失的,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责任划分比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包工头应对死者的赔偿负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在农村,游击施工队是被人们普遍认可并被接受的建筑队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也很少有人在找施工队的时候考虑到资质等问题,您也要为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我的咨询电话进行进一步咨询。
从你的描述,你父母与包工头应该是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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