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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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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制造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窃电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销售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告用电人;(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三)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三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并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四)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可以随时中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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