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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羁押期限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12-2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两个月:(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第一百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另有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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