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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不是专门职业,是公民行使陪审权利、履行陪审义务的一项工作,有时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有矛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离不开人民陪审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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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门职业,是公民行使陪审权利、履行陪审义务的一项工作,有时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有矛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离不开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支持。单位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给人民陪审员履职造成很大障碍。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这一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工作安排、调配、请假等方面给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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