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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买卖房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2、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3、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居民贾女士来我院咨询问:几年前朋友把房子卖给我,只有口头协议,未签合同。当时我就付了全款,但因房本还没下来,就未办理过户,之后房子交付给我使用。现在,房本下来了,朋友却反悔不想卖了,我该怎么办法官辨析: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转让是,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虽然你与房屋原所有权人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你已经向房屋原所有权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你使用。因此,你与房屋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你有权要求房屋原所有权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房屋原所有权人仍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原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买卖合同需要注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般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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