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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可视为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岗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与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结合计算...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下岗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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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工龄在新单位重新计算。也可以要求新单位把原单位的工龄续接。
知青工龄如何计算每个省市自治区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基本上应该大同小异,根据浙江省2011年作出的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确认的知青下乡时间可以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比如知青当年下乡时间有10年,就可以享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下乡时间的,就不需要缴费可以直接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知青在农村几年以后回到城市工作的,知青下乡时间可以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以后在单位缴费时间累计合并计算就可以,如果回到城市以后,没有参加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只需要一次性补缴缺少的保险缴费年限,同样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相关手续可以先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请,并提交知青下乡的相关材料,统一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龄审核确认就可以。
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采取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劳动保障部已有相关规定。考虑到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偏大,再就业难等因素,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54号),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实行“界定对象、两条通道、自主选择、平稳过渡”的办法。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时退休。本通知下达后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规定,已经对下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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