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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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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基本原则就是税法基本原则,他们同属一个概念。 2、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3、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1)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合法性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3)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4)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杠杆大量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固有的调节经济的功能被重视和自觉运用,不再仅仅当作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被广泛地用来作为推行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税法来推行贯彻社会政策,才被确立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宪法原则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其中,法治原则是最根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本源。(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基本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我国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还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及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三)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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