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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有不合格的证据,如化验单、无肥料登记等;还要有购买发票。如何赔付还要看损失情况与销售方协商达成一致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还可向当地农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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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该产品系公司所有的财产,且证据表明该产品存在瑕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则乙公司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产品销售商追偿相应损失。 3、至于乙公司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则需要提供相关具体信息来确定。
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则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二者有着质的不同。表现在:一产品质量纠纷是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简单的讲,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但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产品存在缺陷;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它间接损失,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三产品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而不是行为,是产品本身存在安全方面的缺陷而致害人身或财产,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行为,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致另一方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意见显然于法无据。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被告生产的饮料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身体损害是由被告生产的饮料造成。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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