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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的收购股权,不收购,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
这要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如果你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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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确认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人应当就拟转让股权数量以及价格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表示不予购买的才能对外转让。否则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会会议通过,而对外转让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大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协议中其他股东的签名是伪造的。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份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则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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