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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
婚前房产没登记一般不可以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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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负责继续偿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补偿款等于共同还贷款项除以购房合同价加贷款全部利息之和,然后乘以房屋现值,再除以2。这样分割的原因在于,第一,此情形的房屋出资构成包含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对于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当然要予以分割;第二,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不会影响到按揭贷款还贷的义务履行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产权归非产权登记一方。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那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只登记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子归登记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更为夫妻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口头承诺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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