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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离婚后如果女方想要补偿多些,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是需要按照法律来划分的。这一点还需要看对方的态度了。如果是对方在婚姻中做出了一些错误的行为,导致了双方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女方是可以向对方要求多分的一些财产的。
1、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2、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 3、双方已经离婚。最后,离婚经济补偿当然是建立在已经离婚的大前提之下的,没有离婚的话,也是不存在补偿的的问题的。
根据规定,家庭中支付较多的人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1、夫妻约定婚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分别所有。要明确约定,并采用书面形式。2、一方为照顾家庭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更多义务。3、双方已经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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