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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合同成立但是质权未设立,该合同是无效的。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同自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根据《民...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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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质押权人,在出质人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下,签订质押合同时不能单单只签订质押合同就草草了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应将出质的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方可成立生效,质押权利才能设立。如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权人虽然仍可要求出质人基于股权质押合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其却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股权质押未登记 2、作为股权的出质人,应充分考虑自己进行质押担保的法律后果,决定自己是否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不能存在侥幸心里,以为自己提供的股权质押并未登记、质押权并未设立,便认为自己可以逃避责任,实际不然,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其也应基于合同中的质押条款承担未进行登记的违约责任。 3、在股权质押合同的条款设计中,应注意写明权利义务的分担,明晰合同双方的须承担的义务,所享有的权利。如股权质押未登记而导致质权未设立的情况下,可依据此条款确定违约方,追究其违约责任,避免由于条款约定不明所产生的纷争。
登记股权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的,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协议。质权是在质押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但股权质押的,质权是在质押登记时设立的。
股权质押要进行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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