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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除诉讼原因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中止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某种特定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中止不同于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前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时间相对较长,后者是另定开庭期日,一般推迟的时间较短,同时,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后,诉讼活动仍未停止。[1] 通常在存在或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被告被撤销后,尚待确定诉讼参加人;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须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中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行政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中停止执行的情形适用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经法院裁定才能停止执行 二、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范围 三、依申请和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两种情形 四、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来救济,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中的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是否也可以上诉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复议来救济,且只能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性规定,除非满足必要的条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裁定停止或者不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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